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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專職族語老師工作項目如下:
一、族語課程教學。
二、族語教學相關行政。
三、族語課程、教學或教材研發。
四、學生族語學習相關競賽及活動指導。
五、其他學校指派之工作。
學校不得安排專職族語老師擔任導師、編制內主管職務或同意商借至機關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