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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經停止招生或廢止原設立之核准者,其已招收之學生,得就讀原校至畢業為止。
前項學生得請求學校發給轉學證明,並輔導其轉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