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3: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外國僑民學校立案後,應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外國僑民學校立案並辦理招生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核准事項有變更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外國僑民學校立案後三年內未辦理招生,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仍未完成,得廢止原立案核准,並公告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