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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新設立之專科學校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直接選聘;直轄市立者,由該直轄市政府遴選二人或三人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