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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學校應審酌校務基金自籌能力及校務發展需求,建立有效之管控機制,並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前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應至少包括收入來源、支給項目、校務基金控管機制及發生缺失或異常之處理方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