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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接管人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營運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以達成強制接管營運之目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