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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團體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就課程綱要完成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及專業審查後,擬訂課程綱要草案,送審議大會交予分組審議會或聯席會議審議;審議結果應作成決議,提審議大會審議及決議。
前項分組審議會及審議大會應就課程綱要草案,依下列方式進行審議:
一、程序:課程綱要草案之擬訂是否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業審查之程序。
二、實體:課程綱要草案內容之縱向連貫、橫向統整或妥當性等,是否符合本部公告之學校課程修訂原則、教育專業及民主法治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