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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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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票據交換所為提供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如何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
二、確認當事人身分。
三、確認是否有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情況。
四、適時准駁當事人請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