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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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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應申報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二年內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