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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每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依本會規定,訂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具年報,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具季報,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經信託機構簽署後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年報,應經本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