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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違反第六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虞。
三、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為維護公益,本會認為有必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