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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請求兌回其持有之海外存託憑證時,得請求存託機構將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交付予請求人;或得請求存託機構出售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並將所得價款扣除稅捐及相關費用後給付請求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