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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收到公司執照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執照影本及營業保證金繳存收據影本申請本會發給許可證,逾期不為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有正當理由者,事前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延展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