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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修正之第 2 條第 3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保險業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至少按季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一、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
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
四、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
五、查核因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有效性及其差異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