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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安定基金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資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二、工作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四、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向金融機構借款及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審議與執行。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重要規章及制度之制定與調整。
八、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審議與核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