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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金融科技創新者申請使用園區辦公空間及第六條金融科技數位沙盒平台之流程、審查標準、使用期限、租金減免方式及使用規範等,由執行機構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園區之設置及營運等事項時,則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
執行機構評選前項申請,應設置審議委員會,審議申請案件之申請、變更或其他交議事項。審議委員會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園區之設置及營運等事項時,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