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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經委託受委託機構以不低於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之程序確認其身分,得視為已辦理各該規定之身分確認程序。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委託受委託機構辦理身分確認程序,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受委託機構未能配合前項規定之管理措施者,電子支付機構應終止委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