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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書表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受託機構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計畫執行完成書表,且其內容足以涵蓋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得免作成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
受託機構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當年度四月底前,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計畫執行完成書表,且其內容足以涵蓋前一年度之營業年度終了書表,得免作成前一年度之營業年度終了書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