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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依本辦法規定轉銷呆帳之逾期授信及催收款,其應追索債權應帳列資產負債表,並詳列登記簿備查。如發現主、從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
前項應追索債權,經評估確定無法收回者,得經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核准後,免予帳列資產負債表,並應詳列登記簿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