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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海關依第十四條第四項後段裁處罰鍰,於處分書送達後,為防止受處分人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免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