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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
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
適當之內部控制,各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
益是否合理等,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查核及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
自行查核執行情形。
三、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
,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金融控股公司自行查核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
年至少須辦理一次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
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
形,以作為董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
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