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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依照規定格式,造具年度營業報告
書表五份,送由所在地縣市政府,以一份存查,一份轉送財政廳查核,三
份轉送省合作主管機關,以一份存查,二份分轉內政部、財政部核備。
前項年度營業報告書表包括: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
計算表及盈餘分配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