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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省、市合作分金庫,得設設計委員會,以合作事業及有關機關團體代表
及專家為委員,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