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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非公用不動產逕予出租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
二、收件。
三、勘查。
四、審查。
五、通知繳交歷年使用補償金。
六、訂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