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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報關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