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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非屬前條規定應辦理報關之出口郵包物品,寄件人應於寄件文件據實申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由郵政機構連同郵包彙送出口地海關查(抽)驗放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