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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進口貨物適用事先核配之配額內稅率,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關稅配額證明書而能補正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先行驗放,並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沒入其保證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