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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物流中心與國際港口、機場間貨物之運送,應由物流中心或與其訂定契約之運輸業辦理,其涉及違章或私運,應由物流中心與運送人負共同責任,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