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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酬金數額。
四、委任日期。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