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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執行業務者為其委任人辦理事務所支付之費用,其應由委任人負擔者,不得作為費用列支。但委任契約內載明由執行業務者負擔,並經提出具體證明及載明支付者名稱之憑證,應准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