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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者,受託代製廠商將菸酒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填發出廠送貨單憑運。委託廠商應於帳冊表報記錄進銷存情形,併同當月份自行產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