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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酒精製造人對於酒精之儲藏,應在儲藏之容器上標記左列各款事項:
一、未經檢定之酒精,應標記製成日期。
二、已經檢定之酒精,應標記酒精成分及數量。
變性酒精之儲藏,應與飲料酒精嚴格劃分並加標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