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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船員自國外回航及調岸攜帶自用洋菸、洋酒,依「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
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辦理。
前項船員攜帶自用之免稅洋菸、洋酒,禁止轉售,違者依第十四條第三項
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