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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軍醫局為特業幕僚負有下列專業督導之責:
一、研訂政策與作業審核。
二、管理國軍衛生勤務所涵蓋之軍隊衛生、預防保健、醫療專業、傷患後
送、衛材補給、裝備保修、醫學研究、教育訓練等業務。
三、督導衛生單位及軍醫院完成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支援任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