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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委由執行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四條所列項目,應於契約載明執行單位逾期履約計罰相關事項。
執行單位應充分利用內部稽核加強採購監督,並配合下列事項:
一、接受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監督查核,配合提報採購執行進度及預算支用規劃情形。
二、採購預算執行,應接受審計部之審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