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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軍人自衛槍枝保證人發覺槍枝持有人利用槍枝,有危害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憲警機關處分。如明知而不報告者,由槍枝管理單位核予申誡以上之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