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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駐華使館需用普通軍圖時,由相當級之連絡機構或外事機構代填軍圖申
請單,逕送國防部核辦,申請軍密圖,如為同盟作戰國家,可比照國軍程
序,惟須通知對方,應妥慎保管,列入交代,不得交第三國使用,其他國
家則應報國防部核准後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