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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本基金依前項規定提供融通之資金,以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