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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國軍對空實彈射擊區域,如有緊急空中活動時,航、戰管管制單位,應即
通知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 (JCC) 連絡官將有關資料通知相關總司令部
、司令部或其他有關單位轉知申請單位立即停止射擊。
申請單位於停止射擊時,應立即以電話傳真紀錄回報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
心連絡官,轉知空軍作戰司令部及區管中心,通知台北飛航情報中心依規
定撤銷原發布之飛航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