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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申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均限於現任單位編制內職務,並經人事權
責單位任命有案者 (民營機構經董事會聘僱有案者) 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