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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後備軍人在同一鄉(鎮、市、區)住址異動時,有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列印異動通報表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並線傳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料。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住址變更通報資料,應即完成資料更新處理,如屬將級軍官者,應即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