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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延役,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依第一款延役時,由國防部命令行之。
二、依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時,由所屬部隊決定,並層報國防部核備,但
在國外服勤時得適用前款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人員,於戰爭終了後六個月,第二款人員,於延役原因消滅時
,除志願留營者外,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退伍或解除召集,
其延役時間,得折算為爾後應召服現役之時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