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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依規定免官者,予以開除。
前項開除人員,其免官原因消滅時,經依規定復官者,恢復其士官役;其
因故不能復官而合於士兵役齡者,依法轉服士兵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