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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常備軍官在營服役期滿時,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五、服現役已屆滿十八年,志願申請繼續服現役,至逾二十年經核准時。
前項第一款延役期間,以至戰爭終了後六個月為限。
第一項各款延役期滿或原因消滅時,予以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