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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空軍公墓,不分階級,區分為棺木塚、骨灰塚及衣冠塚等三型。
前項衣冠塚,限於遺骸失蹤者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