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軍官、士官得依作戰需要,實施軍種間相互配置任職,規定如下:
一、本單位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軍種軍官、士官。
二、聯合部隊、聯合參謀單位或其他非軍事機構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各軍種軍官、士官。
同軍種內之官科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官科軍官、士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