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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研擬法規草案,其業務主管單位應先擬
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報部,由業務督導單位審查,並會法制司提供意見
後,簽呈部長核定。
前項業務主管單位應依核定之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擬具法規總說明及條
文草案 (格式如附件一、二) 報部,由業務督導單位審查,並會法制司提
供法律意見後,將審查結果覆知主管單位據以修正,打印三十份,報部辦
理初 (覆) 審事宜。
前兩項業務主管單位,擬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或法規草案時,應會其法
制單位提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