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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僑務通訊社:辦理僑務通訊業務,置社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本會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