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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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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自安全技術人員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原件。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