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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增訂之第 12-1~12-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第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型式認可證書之變更、補發、換發、註銷或公告、第九條第一項型式認可展延及第十二條第一項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補正檢驗,應由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但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暫停認可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認可、委託期限屆滿或終止委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